鹤山市房屋改造安全检测鉴定费用
房屋加建扩建安全检测找什么房屋安全检测日常会计核算中,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如果仅是为了提升功能、增加面积,但并未推倒重置,如对这部分改扩建支出需资本化的,企业一般应先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笔者认为,该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与34号公告没有差异,房屋加建扩建安全检测找什么房屋安全检测,但如果企业选择按照“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则延长了原固定资产改扩建前尚未得到税前扣除计税成本的扣除,对企业很不利。笔者需提醒企业注意的是,34号公告要求企业“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但34号公告又赋予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即“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低年限的,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还是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来确定折旧年限,笔者认为,当企业有盈利需要降低计税所得额,相关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低年限时,考虑选择“尚可使用的年限”,这样对企业更有利。根据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应将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如果该房屋、建筑物在建成后作为开发产品对外出售时,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这部分并入重置后房屋、建筑物的净值是否作为相关房产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34号公告第四条对拆除房屋、建筑物净值的处理仅应限于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即仅是对企业所得税相关行为的规范,不直接以此来推定作为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的扣除依据;另一方面,这部分净值既然应作为重置后房屋、建筑物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予以税前扣除,从情理上也应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因为正是这部分未足额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的提前拆除,才使得重置房屋、建筑物能够提前建造。如果拆除的是外单位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则企业必然会增加给对方单位的征地补偿,这部分增加额自然就成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而现在拆除的是本单位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这部分净值同理也应作为对自身征地的补偿,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事实上,企业拆除的这部分房屋、建筑物的净值从性质上就是为建造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土地成本,而土地成本理所当然是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税法应该尽快考虑并明确将这部分净值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否允许还应等待税务总局是否出台相关规定。